官署名。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原刑部十二属部为清吏司,简称“司”。均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各理一省刑名,并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清吏司为北京清吏司。十八
官署名。即“验封清吏司”。
官名,三国魏置。侍中为加官,加此官者侍从皇帝左右,为皇帝的近侍。中书监和中书令共掌机密,典尚书奏事,权任相当宰相。其后,晋和南北朝皆沿置。《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齐王芳》:“正始元年春二月乙丑,加侍
即按规定每月参拜皇帝一次的官员,称月参官。参看“月参”条。
官名合称。明朝诸王府伴读、伴讲、伴书的合称。
僧官名。清制京师东西南北城设八处僧官,各城僧官均设协理一人,由祠祭清吏司给札。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十五人,每镇十五人,每协二人,每标二人,每营六人(炮队五人),正七品,协军校充,奏补。掌文牍缮录。军中佐官名。清末设于新军军、镇、协
官名。见“匠师中大夫”。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地区居住,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
官名。宋代诸州于少数民族聚居之处常置堡以为行政单位,与县同级,如泸州所属有板桥堡、政和堡。以堡主或知堡主管。金沿置知堡,从七品,其下设公使人均与县同,惟按户口多寡酌置司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