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官署名。民国二十五年改盐务署为盐政司,掌盐政等事。参看“盐务署”条。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原置盐务署,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改为盐政司。管理盐及硝磺的产制收储及运销。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
指太子。《后汉书·郑众传》:“太子储君,无外交之义。”《晋书·成都王颖传》:“皇太子,国之储君。”太子的称谓。《公羊传·僖公五年》注:“储君,副主。”
女官名,汉置,掌为皇后等治病。《汉书·宣帝纪》:“显前又使女侍医淳于衍进药杀共哀后,谋毒太子。”官名。汉代少府所属太医令之下的女性御医,见《汉书·宣帝纪》。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监狱名。宋制,东南西北四排岸司各设有狱,以拘禁在纲运过程中阻碍装卸或盗窃货物的人犯。参见“四排岸司”。
官学名。清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设于西华门内咸安宫,属内务府。专门培养上三旗及满洲八旗官学生。设管理事务大臣、协理事务大臣各一人,总裁满二人、汉四人,总管七人(由内务府司员兼任),满汉文及翻译教习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北王府,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总制。参见“典厨”。
官名。北齐置。属太子左、右卫坊,协助太子备身正都督统领太子备身五职等,负责东宫侍卫。六品。
官名。国民党政府总统府设置,由总统府第一局局长兼任,承秘书长之命,典守国玺。
官名。汉中尉属官有都船令丞,水衡都尉有辑櫂令。晋水衡令有舷曹吏。《齐职仪》有官船典军一人。北周置舟工中士一人,正二命;舟工下士,正一命。掌公私舟船之事,属冬官府司水中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