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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医院

卫生署所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掌理疾病之治疗预防以及医务人员的实地训练等事项。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月三十日内政部修正公布的《中央医院章程》规定,本院置内、外、妇产、小儿、眼、耳鼻咽喉、皮肤花柳、泌尿、脑病、检验十科,护士、门诊、保健、事务四部,以及药局。内政部卫生署斟酌业务进行状况,对于上述各科、部、局得裁并或增置。设院长一人,承内政部卫生署长之命综理院务;副院长一人,佐理院务;各科、部、局各设主任一人,承院长、副院长之命办理各该科、部、局医务或事务;根据医务的繁简,酌设医师、助理医师、住院医师、助理住院医师、练习医师、药剂师、技士、护士、副主任护士长、护士技佐等员,承院长、副院长、主任之命,分理医疗技术事务;因事务上的必要得酌设事务员,并得酌用雇员,分理文牍、会计,庶务等事项。本院设委员会,审议一切重要事项,并辅助业务的发展。委员定为七人,由内政部卫生署署长选聘热心医药事业及富有医事学识经验者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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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见“禁烟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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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官名。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员二人,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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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金朝置,系文职正五品上之封阶,为四十二阶之第二十一阶。元朝袭之,升为正四品,宣授。明朝为文职正四品之加授,属四十二阶之第十七阶。清朝为文职从三品之封赠,属十八阶之第六阶。官名。金代文阶官正五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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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司法机关通行的文书,有一定程式。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居延汉简》中均保存有完整的爰书,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司法案件的诉辞、供辞、现场检验记录和案件的综合性报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