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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簿

官名。汉朝中央及州郡官府均置,典领文书簿籍,经办事务。丞相或三公府称黄阁主簿,录省众事,职权甚重。三国魏末丞相府置,员四人。西晋初三公及位从公者加兵,始置主簿。东晋则诸公皆置,员二人。与祭酒、舍人主阁内事。南朝宋、齐、梁、陈沿之。其品位秩级随府官长地位高下而异。北朝同。诸将军、五校尉等军府、列卿寺监、光禄大夫等皆置,品位秩级随府长官而不等。州、郡、县亦置。虽非掾吏之首,然地位较高,县之主簿较州之主簿更甚。隋、唐、五代部分中央及地方机关皆置。中央御史台、秘书省、司天台、诸寺监、东宫詹事府及太子诸寺、地方县、关所置,多掌监印,检核文书簿籍,勾稽缺乏,故有“主簿为印曹”之说。王府置,掌覆省王教; 公主邑司有主簿,掌督封地租税及主财货出入。宋朝台省寺监沿置,职掌文书。辽、金、元三代为县府佐贰官,金正八品或正九品,元从八品或正九品。明制,詹事府、太仆寺、鸿胪寺、钦天监、苑马寺,及在外各县编户二十里以上者均可设置。属府、寺、监者典勾省文移之事,县主簿与县丞分掌巡捕、粮马之事。清制,于鸿胪寺、钦天监、太仆寺均设。鸿胪寺、钦天监所属为满、汉各一人,分别为从八品、正八品; 太仆寺所属仅满员一人,正七品。分管各寺、监之章奏文移及档案事务。其办事机构称为主簿厅。另,县佐贰官亦置,无定员,视地方事务之繁简,事繁之县多至数员,事简则不设。正九品。佐知县掌钱粮、户籍诸事。


官名。战国始置,掌文书簿籍。自汉代起,中央和地方各官署多置此官,负责文书簿籍,掌管印鉴等事。其后,历代多相沿。《文献通考》:“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至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郡县多置之,所职者簿书。”汉代太尉、御史大夫都设主簿,省录众事。晋和南北朝三师三公和开府仪同之属也多设此官,唐宋沿其制。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的主簿为汉置;大理寺主簿为魏置;宗正寺、太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为梁置。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的主簿为晋置,国子监的主簿为北齐置,军器监的主簿为唐置;凡此寺监主簿皆掌稽核簿书。明代只太仆寺、鸿胪寺、钦天监设主簿,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都设典簿。清沿明制。汉代州县设主簿,州主簿录门下众事,省署文书,到唐废;县主簿掌诸簿目,历代多设,到清末废。县主簿也简称簿。见《文献通考·职官七·主簿》、《文献通考·职官十七·县丞》、《通典·职官十四·总论州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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