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农务司

农务司

官署名。清末农工商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商部平均司设。掌农田、屯垦、树艺、蚕桑、山利、海界,并各省河湖江海堤防工程,以及河道、海港、各处沟洫岁修款项核销事宜。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四人,综理各务。


官署名。(1) 清末置,属农工商部。掌管农田、屯垦、树艺、蚕桑、纺织、森林、水产、山利、海界、畜牧及各省水利工程、船政,各处沟渠岁修款项核销事宜;兼管高等农业学堂、农事试验场。设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四人。司内组织设蕃殖、宣防、劭农、劝稼四科,分掌本司事务。(2) 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北洋政府设置,属农林部。其所掌为:一、农业改良;二、蚕丝业;三、水利和耕地整理;四、茶、棉、糖、豆各业;五、天灾、虫害的预防善后;六、农会和农业团体;七、气象;八、其他关于农业的一切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佥事、主事,分理司事。次年本司撤销。(3) 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在农矿部亦置农务司。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农矿部组织法》规定,职掌如下:一、农业、渔业、森林之保护、监督及发展事项;二、农产、水产、蚕丝、畜牧事项;三、农业、渔业、水产、水利各团体的组织指导事项;四、农民教育事项;五、农业银行及合作社筹设事项;六、农村生活改良事项;七、农民与佃主间纠纷的调解及仲裁事项;八、水利的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的保护修濬事项; 九、水灾的防御及救济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猜你喜欢

  • 省会警察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布《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规定各省省会地方应设省会警察局,受省警务处或民政厅的指挥、监督,掌省会警察事务。依照同年十二月二十六

  • 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

    官名。南宋置为侍卫步军司长官,为三衙最高军职之一,掌步军之政令。武官名。见“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

  • 左演法

    官名。明、清道录司之官员。分掌天下道教之事。明洪武十五年 (1382)设,一人,从六品。清康熙十三年(1674)定设一人,亦为从六品。依例升迁右正一,缺出由左演法升补。

  • 柴炭局大使

    官名。元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置大都、上都柴炭局各一,属宣徽院。十六年(公元1279年)改提举司,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定秩为正七品。设大使为主官,大都一人,上都二人;达鲁花赤各一人监临之。

  • 左司郎

    官名。隋炀帝三年,在尚书都省置左司郎、右司郎,从五品,掌都省之职,总理尚书事。见《通典·职官四·仆射·左右司郎中》。

  • 武节郎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臣官名,改庄宅副使、六宅副使、文思副使置,为从七品武阶官,属大使臣。官名。宋置,为武职八阶,旧为诸司副使。见《宋史·职官九·武阶》,参看“武功郎”条。

  • 中军佐

    官名。春秋时晋国置。中军主师之副。《左传·宣公十二年》: “(晋军) 及河,闻郑既及楚平,桓子欲还”,“以中军佐济”。

  • 奉天翊卫推诚

    功臣封号。明朝置。凡以功封公、侯、伯爵者,皆可得封。给铁券,岁禄以功为差,荫其子孙。唯从太祖、成祖起兵有功者另有封号,不属此。

  • 小耤臣

    官名。又称“耤臣”。殷商置。《甲骨文合集》第五六○三片: “己亥卜,贞。令吴小耤臣。”官名。商代设此官,掌农事。实为农业奴隶的总管。

  • 乡君

    命妇封号。始见于三国魏。南朝宋、齐,北朝北魏皆置。多封予后妃之母、乡侯之妻及高官妻女。南朝宋、齐地位低于县君。唐朝封四品勋官之妻,母则封乡太君。不因夫、子得封者,称其品乡君。金朝封五品文散官朝列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