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初级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州、县均设。掌较小民刑案件的一审。置推事一至二人,并录事等。附看守所一处。


官署名。清末于各首县置初级审判厅一至二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设初级审判厅共八十八厅,各厅设推事,秩从六品,员额不等,全国有六十五厅各设一人,二十二厅各设二人,仅有一个厅设三人;录事二人,秩从九品。初级审判厅不设长官,以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主管厅务。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采取独任制。北洋政府沿置,管辖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因事务繁简不同,设推事一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只设推事一人的初级审判厅,其行政事务由地方审判厅厅长监督;设推事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推事。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裁撤,其所掌事务改由地方审判厅内设置的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办理。

猜你喜欢

  • 衙官

    官名。唐代军府的属官。《新唐书·百官四下》:“诸军各置使一人……刺史领使,则置副使、推官、衙官、州衙推、军衙推。”又《旧唐书·杜审言传》:“又尝谓人曰:吾之文章,合得屈(原)宋(玉)作衙官;吾之书迹,

  • 直班领侍卫内大臣

    官名。清朝侍卫处之长官,即掌平日紫禁城宿卫之领侍卫内大臣。定员一人,每日轮换。如领侍卫内大臣出差或兼他职,则以内大臣、散秩大臣奏请简派。皇帝巡幸或驻跸圆明园则以内大臣直紫禁城。下有散秩大臣三人(直乾清

  • 军储司司长

    官名。清末海军部军储司之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掌军储司事。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

  • 宝章

    宋朝宝章阁省称。

  • 拟正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遴选官员方法之一。官员出缺,或由九卿保举,或由吏部提名,均应将候选名单题请补用,名单内一般每缺开列两名人选,一正一陪,其正取者称拟正,备取者称“拟陪”。

  • 三等道

    道的等级之一。北洋政府时期规定,凡辖县较少、政务较简或财赋一直较薄的道,为三等道。

  • 猛震将军

    见“十猛将军”。

  • 左员外侍郎

    官名。北周置。正五命。参见“员外散骑侍郎”。散官名。晋武帝时始置员外散骑侍郎, 常侍从皇帝, 北魏沿置。北周设左右员外侍郎以为散官,秩正三命。

  • 警佐

    警察职名。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各处设警佐十二人,其地位次于警正;县警察所设警佐一至三人,得充警察分所所长。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设于县,掌全县警察事务,其地位相当于科长。

  • 冶工

    官名。冶金工匠师傅。掌金属器物的铸造。《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右御、冶工言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