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宪
清朝都察院副都御史尊称。
清朝都察院副都御史尊称。
①官名。又称“卿事”。周朝王室及诸侯国执政大臣,六卿之长。《诗经· 大雅·常武》: “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史记·管蔡世家》:“周公闻之,而举胡以为鲁卿士,鲁国治。”② 指卿大夫。《尚书·
官名。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 (529)特置,以授实际控制朝政的尔朱荣,位在三师及柱国大将军上,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官职。后曾授权臣尔朱兆和高欢,但皆固辞,尔朱兆未拜,高欢除后即解。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行政院的长官,员额一人。其职权为:一、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二、为行政院会议的主席;三;国民政府(后来的总统府亦同)发布关于行政院主管事项的命令处分,须由行政院院长副署;四、
监池守鱼的官。《吴录》:“(孟仁)为监池司马,自能结网,手以捕鱼,作鲊寄母,母因以还之,曰:汝为鱼官,而以鲊寄我,非避嫌也。”见《三国志·吴书·孙皓传》“司空孟仁卒”注。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总领西北路禁军。
官名。北魏前期置。古弼于明元帝(409—423) 时曾任此职。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职员令未载。
官名,东汉末年置,为丞相之副,佐丞相行职事。丞相,掌佐天子处理政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建安)十六年春正月,天子命公世子丕为五官中郎将,置官属,为丞相副。”丞相副,即副丞相。
清制,凡以“札”调动官员称札调。
即“录尚书事”。北魏前期尚书省分三十六曹,故名。《魏书·崔逞传》:“任以政事,录三十六曹。
即九品官人之法与中正制度的省称,详见“九品官人之法”和“中正”。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公元220年),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在州设大中正,在郡县设小中正;由小中正把士人分为九等,每十万人举一人,上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