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副笺

副笺

见“”。

猜你喜欢

  • 相助教

    伎术官名。隋置,见“相博士”。

  • 大厩丞

    为大厩的副二长官,助令掌大厩之马,属太仆。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参看“大厩令”条。

  • 郡县掾史

    官名合称,指郡掾史和县掾史。汉朝郡县分曹办公,掌管一曹事务的正职称掾,副职称史,称某曹掾、某曹史。曹,类似现在的科、局、处。《后汉书·张酺传》:“元和二年,东巡狩,幸东郡,引酺及门生并郡县掾史并会庭中

  • 检校库

    官署名。北宋置,掌保管孤儿财产,经营借贷,收取息钱,以为教养孤儿费用。同时寄存国子监、武学、律学钱,借贷取息,以供公用。以勾当开封府司录司官兼管。

  • 支承所

    即“支应所”。即“支应所”,详此条。

  • 统军

    官名。①北魏置,统兵武官,位在军主之上,别将之下,其地位相当于南朝的军主。时又设有中统军、帐内统军等。北齐时引为“备身五职”之一。北周定为五命。隋朝从八品。②唐初秦王、齐王左右六护军府皆置,左一右一护

  • 侍卫马步司

    官署名。即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

  • 翰林应奉

    官名。辽朝南面官,属翰林院,所掌不详。耶律大石,天祚帝时为翰林应奉,寻升承旨。(《辽史·天祚纪四》)

  • 除名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

  • 大都南阳真定等处屯田孛兰奚总管府

    官署名。元朝置,掌诸地农事。初设年代不详,世祖至元十八年(1281) 十月,改立为农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