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通判
官名。清置,见“厅同知”。
官名。清置,见“厅同知”。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至南北朝明经为察举的科目之一。隋亦以明经举士,如韦云起开皇中举明经,授符玺直长,孔颖达大业初举明经,授河内郡博士。唐以明经为科举的常科,明经科中又析为五经、三经、学究一经、三礼、
官名。北齐、隋与唐初置,属司农寺,参见该条。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收储各省报解饭银及户工两部拨给饭银。各级官员及书吏的饭银各有定额,官员按月支给,书吏按季支给,各司多少不等。各役工食及杂项开支也都由本处核发。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满、汉司员各一人
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
官名。即“绣衣直指”见“绣衣直指”条。
清朝直隶州知州之别称。以知州别称刺史,故名。
官名。清朝称科举考试中进行复核考卷官员。详“磨勘”。
宁东、宁西、宁南、宁北将军的合称。详见各条。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可能是织锦匠的异称。见“织锦匠”。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统领特满军。设详稳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