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参见“殿中内监”。
少傅之别称。即少傅。宋代杨万里《诚斋集四九·贺张魏公少傅宣抚启》:“恭审召升亚傅,命抚征师。”参看“少傅”条。
官名合称,此为均输官、盐官、铁官之合称。均输官掌均输;盐官掌收盐税;铁官掌铸造。《汉书·食货志下》:“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参看“均输官”、“盐官”、“铁官”条。
选官制度。亦作资选,即选拔官员应具有的财产标准。秦及西汉初年为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之一,郎吏多以富赀入选。汉初规定,家赀十算以上方得担任官职。景帝后二年(前142)下诏减为赀算四得官。武帝时废除。后代或
官名。明永乐元年 (1403) 置。见“工曹清吏司”。
官署合称。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于燕京、益都济南、河南、北京、平阳太原、真定、东平、大名彰德、西京、京兆等十路分置,掌管各路军政和民政。设宣抚使、副使等职。受燕京行中书省节制。中统二年罢。
清朝巡抚之别称。巡抚的别称。清朝各省巡抚多带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官署名。明成祖永乐五年(1407)置,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之一。属香山监。设圉长一人,从九品,下分各群,设群长,掌牧养马匹,以备军需。十八年并入太仆寺。参见“香山监”。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文类科目。先天元年(公元712年)诏举,杜昱等七人及第。
教习律令的国立学校。十六国后赵石勒元年(319)建经学、律学、史学,以续咸、庾景为律学祭酒。后秦姚兴亦置,《晋书·姚兴载记上》: “兴立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 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