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司社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隋炀帝女官 二十四掌之一,隶尚工局,置二员,从九品,与典织佐司织掌内宫织染。宫中女官名。见“司织”。
官署名。清朝工部营缮司所属机构。顺治(1644—1661)初置,始设于和平门外,后移于西山。掌监制琉璃瓦件,依照质色式样,按限督令窑户烧造,以备大工所用。先是设汉司官一人管理。康熙元年(1662)设满
官名,辽朝置,掌监察。见《辽史·百官志一》。
见“贺生辰国信使”。
官名。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置。《元诠墓志》:“诠少袭王爵,加征西大将军,寻拜光爵。”(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一六○)太和十七年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文书名。向上级机构呈报的公文形式。《宋书·礼志二》:“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梁书·高祖三王·南康王绩传》:“主者有受货,洗改解书,长史王僧孺弗之觉。”
官名,汉置,为将作少府属官,掌治宫室。成帝阳朔三年省。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将作少府》,参看“将作少府”条。
古代考试方法。皇帝或主考官的提问叫策问,应试者的回答叫对策。汉朝皇帝以政事经义为题征询臣下意见,或以其文辞定高下,作为选拔官吏的一种方法。南朝宋明帝泰始中(465—471)规定,策试“秀孝”五条问题,
清朝管理厢街之头目。近城曰厢,其头目称厢头。推诚实及家道殷实者充任。掌稽查偷盗、赌博及来历不明之人。定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