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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在宋、辽,金,元,明的某些官署中,设“某官”,又设“同某官”,这“同某官”的职掌与“某官”同,而品位低于“某官”。如“某官”为该官署的长官,这“同某官”或者也为该官署长官,而品位低于“某官”,或为副长官;如“某官”为副长官,这“同某官”或者也为副长官,或者为副之副;如“某官”为该官署长官而未设,这“同某官”便为该官署长官;如“某官”为佐官副职而未设,这“同某官”便充其佐官副职,或为副职之副。

宋朝枢密院设知院事、同知院事、签书院事、同签书院事。知院事为长官,同知院事、签书院事为主副贰,同签书院事位次更后。编修敕令所,设提举、同提举,前者为宰相兼任,后者为执政兼任,前者高于后者。均见《宋史·职官二》。

辽代“五京都总管府职名总目”中,有“知其府事”,又有“同知其府事”;黄龙府有“知黄龙府事”,又有“同知黄龙府事”,前者为该府长官,后者为副长官。在“节度使职名总目”中,没有“知节度使事”,而有“同知节度使事”;这“同知节度使事”之位则在副节度使之后。均见《辽史·百官志四》。

金代器物局、尚衣局、御药院,均设“都监”(正九品),又皆设“同(都)监”(从九品),这“同(都)监”的品位皆在“都监”之下。均见《金史·百官二》。

元代宝源库、广源库、赋源库等(见《百官志一》)及许多不同名称的提举司(见《百官志三、四》)等,都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同提举的品位,在提举之下副提举之上。又有各种名称的“提领所”(见《百官志四》),都设提领、同提领、副提领,同提领位在提领之后、副提领之前。

明代盐课提举司,置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同提举的品位也在提举之下、副提举之上。见《明史·职官四》。


官员任命类别之一。魏晋以后有仪同三司之制,谓加其仪制同于三司。唐贞观中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其后为真宰相者必加此衔。永徽以后又有“同正”之制。《旧唐书·高宗纪上》记永徽六年(公元655年)八月, “尚药奉御蒋孝璋员外特置,仍同正。员外同正,自蒋孝璋始也。”同正官的待遇介于正员与员外之间。加“同正员”者,唯不给职田,其禄俸赐予与正员同,单称员外者,则俸禄减正员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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