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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领

官名。元朝一些不同名称的“提领所”和一些不同名称的“”等官署设同提领,多为九品,位在提领之下,副提领之上,为该所或该局的副长官。《元史·百官三·抽分场提领所》:“凡十处……每所各设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副提领一员,俱受宣徽院劄付。”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所属“提领所·七处,每所各设正、同、副提领各一员,俱受宣徽院劄付,掌九品印。”另外,小木局、妆钉局、铜局,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以上六局,秩从八品。”见《元史·百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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