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
官署名。南宋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及长江沿岸诸军皆置,为审讯狱讼机构。狱讼皆由主帅判决,不经属官。光宗时,命精于刑律者兼管。宁宗嘉定五年(1212),命武举人主管。
军事部门兼理司法机构。南宋初,三衙及长江沿岸诸军均设审讯狱讼机构,称为后司。高宗、孝宗时期,所有案件均由主帅亲自判决,不经属官。光宗时始命熟识法制的属官兼管。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又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
官署名。南宋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及长江沿岸诸军皆置,为审讯狱讼机构。狱讼皆由主帅判决,不经属官。光宗时,命精于刑律者兼管。宁宗嘉定五年(1212),命武举人主管。
军事部门兼理司法机构。南宋初,三衙及长江沿岸诸军均设审讯狱讼机构,称为后司。高宗、孝宗时期,所有案件均由主帅亲自判决,不经属官。光宗时始命熟识法制的属官兼管。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又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
官名。北齐度支尚书所属有左户曹,“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宫中女官名。见“司衣”。
官名,汉置,为持书侍御史的省称,掌评全国审判中的疑案。《后汉书·杜林传》:“隗嚣素闻林志节、深相敬待,以为持书平。后因疾告去,辞还禄食。”参看“持书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条。
官名。见“公府士曹”。
尚书郎别称。《后汉书·虞翊传》载: 翊为尚书仆射,上言: “台郎显职,仕之通阶。”宋朝为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合称。《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一九: “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
北魏镇府僚属。《北齐书·神武帝纪》记北魏时神武帝皇考树不事家业。“及神武生而皇妣韩氏殂,养于同产姊婿镇狱队尉景家。”
一种兵民分离、兵家子弟世代为兵的制度。此制形成于汉末及三国时期。秦汉时期实行征兵制,至东汉末年由于战争濒仍,人民流离,征兵制遭到破坏,募兵兴起。募兵原无固定对象,但应募之后,兵役就落在这一部分应募者的
官名。唐朝将作监伊阳监属官,置一员,正八品上。
官场用语。清朝对官员因保举或捐纳而升官阶之称呼。如知县升知府,县丞升知县之类。清朝制度,外官因保举或捐纳迁升官阶称过班。道员为最高班次,以下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知县、佐杂各为一班,分别称为道班、府
郡守及其副职,也指州县长官及其佐官。《文献通考·田赋五》绍兴三年:“诏浙江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