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掌侍侯,使理家事。原先有家丞、庶子、行人、洗马、门大夫五官,中兴以后省行人、洗马、门大夫。食邑千户以上的置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的只置庶子,不置家丞。见《后汉书·百官志》。
官署名。北宋太宗至道三年(997)置。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皇帝廷试进士,则主行禁令,雕印试题及出处义理,试毕封印卷首。设勾当官,无常员,初以入内内侍充任,后参用士人。仁宗时,又
官署名。唐高祖武德九年(626)改原修文馆而置,隶门下省。掌详正图籍、教授生徒,参议朝廷制度沿革、礼仪轻重之事。武则天垂拱(685—688)后以宰相兼领馆务,号馆主。中宗神龙元年(705)避太子讳,改
官名。元置,正九品,员额一人,属河东陕西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掌管解盐场之事。副职为同管勾,从九品,员额一人。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各以布政司为别。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广东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部下分设四科: 民
州属官名。北魏时州有医药吏,掌医药事务。北周于雍州置大呼药,正六命;小呼药,六命。位在司录与别驾之间。诸州亦置呼药,正八命州呼药,五命;八命州呼药,正四命;正七命州呼药,四命;七命州呼药,正三命;正六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食局。为司药、典药之佐,协掌医方药物。员二人,从九品。唐改正八品。宋、金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尽归其职于宦官。女官名。唐、金皆置此官,
官名。 西周置。 史之正长。 参见“史”。
官名。北周置。正二命。职掌不详。
官署名。金朝置,属少府监。掌织绣和制作皇帝、后妃所用服饰、烛笼照道、花卉等。设令、丞、直长等职,秩从六品、从七品、正八品。贞祐二年 (1214)唯设官一员。辖有绣工、都绣头各一人,副绣头四人,女四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