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奏事
清朝外奏事处及其奏事官之简称。
清朝外奏事处及其奏事官之简称。
官名。即太子左庶子,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太子左庶子。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左庶子为左中护,为左春坊的主官,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天子四辅官的简称。《汉书·杜邺传》:“分职于陕,并为弼疑。”注:“弼疑,谓左辅、右弼、前疑、后承。”
官名。明洪武八年 (1375) 因事务繁剧,于户部总科置。一人,协尚书掌科事。十三年罢。
官名或官署名统称。汉朝、两晋及南北朝时期指刺史、侍御史及尚书左、右丞等有监察权的官员。《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宋朝诸路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有监察
明朝永乐迁都北京前在北京所置行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合称。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罢。洪熙元年(1425)复置,并将南京官署去掉“南京”二字,北京官署复加“行在”之称。正统六年(1441)
东宫官署通称。《梁书·徐悱传》:“转太子舍人,掌书记之任。累迁洗马、中舍人,犹管书记。出入宫坊者历稔。”官署名。太子的住处称青宫,太子的官属为春坊,故名。《新唐书·百官四上·左春坊》:“宫坊祥眚、官长
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北洋政府时期设置。(1)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为村公所,由村长、副村长和闾长组成。采取合议制。其职权为:一、办理行政官厅委办事项
官名。即“山西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即太仆少卿,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太仆少卿。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宫伯中大夫右侍士上佐官,正二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