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府少尹
官名。北宋大名府副长官,从四品下,不常置。
官名。北宋大名府副长官,从四品下,不常置。
南朝陈文学侍从官名。《陈书·姚察传》: “补宣明殿学士,除散骑侍郎、左通直。”
汉代以郡守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郡下有县,为防止郡守、县令有违法行为,便遣刺史分行巡察,其监察内容有六条,在六条之内的事则纠察,六条之外的则不管。《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
官名。明朝北京行部副长官。永乐元年(1403)置,四人,正三品。名为侍郎,其实为北京地方副长官。十八年罢。洪熙元年(1425)复置,宣德三年(1428)再罢。
南北朝官职制度。亦称行某州或某府事,还有行某戍或某州军事等。指以他官代行某官职权。南朝多以较低官阶代行较高官职,如以长史、司马、太守代行刺史职权等。由于当时多以年幼皇子为将军、刺史出镇诸州,以其长史为
官署名。明北京行部所属六曹清吏司之一。永乐元年 (1403) 始置,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十八年迁都北京,遂罢。
官名。三国魏置,军中官佐。《三国志·乐进传》:“以胆烈从太祖,为帐下吏。”官名,东汉末年曹操置,为军中佐官。《三国志·魏书·乐进传》:“(乐进)容貌短小,以胆烈从太祖,为帐下吏。”
《周礼》天官之属。官名。一说为周朝置。掌理酿酒的政令及方法。《周礼·天官》:“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凡为公酒者,亦如之”。“掌其厚薄
官场用语。即宋朝贡举礼部试第一名。太祖开宝八年(975),殿试礼部奏名举人,重定名次,始与状元有别。殿试唱名时,如过第三次尚未呼及,可越众声明,虽成绩在下等,亦可升甲,或升至第一甲。若皇帝因丧暂停殿试
参见“虎贲督”。
官署名。明朝置于地方各县的税务部门。掌一县商业税及财产税的征收。设大使一人,从九品。官署名。明置,掌税收、税契。在府称司,在县称局。见《明史·职官四·税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