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卜署
官署名。隋朝太常寺置,有令一员、丞一员、卜师二十员、相师十员、男觋十六员、女巫八员、太卜博士二员、太卜助教二员、相博士一员、相助教一员。唐朝太常寺沿置,令一员、丞二员、卜正二员、博士二员,掌卜筮之法,辨其象数,以定吉凶。又有卜助教二员、卜师二十员、巫师十五员等。宋朝存其名而无职司。
官署名。隋唐皆置,属太常寺,掌占卜。其官有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卜正、博士各二人,从九品下。见《新唐书·百官三·太卜署》。
官署名。隋朝太常寺置,有令一员、丞一员、卜师二十员、相师十员、男觋十六员、女巫八员、太卜博士二员、太卜助教二员、相博士一员、相助教一员。唐朝太常寺沿置,令一员、丞二员、卜正二员、博士二员,掌卜筮之法,辨其象数,以定吉凶。又有卜助教二员、卜师二十员、巫师十五员等。宋朝存其名而无职司。
官署名。隋唐皆置,属太常寺,掌占卜。其官有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卜正、博士各二人,从九品下。见《新唐书·百官三·太卜署》。
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简称查办处。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案件的办理情况,直接向皇帝报告。
汉朝丞相或三公处理政事之处。因官署避用朱门,厅门涂成黄色,故名。北朝齐三师二大三公之官并置府,其府三门,当中门黄阁。南朝陈三公开黄阁,听事寝堂,置鸱尾。故黄阁亦作为三公代称。1、黄阁,也作“黄閤”。指
官称。辽朝北面官,辽凡内族、外戚及世官之家犯罪者,皆没入瓦里,成为皇家奴隶,这些人在宫中任职服役,称著帐郎君。辽皇族、外戚世官犯罪家属没官者之称。见“著帐郎君院”。
官员惩罚方式之一。汉制,凡诏丞相诣廷尉诏狱,不论有罪与否,受诏后即须自裁。有时皇帝虽不明令处死,只遣尚书令赐酒十石,牛一头,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其后历代凡大臣有罪,为顾全其体面,往往赐死,令其自杀。如
官署名。金朝置。属宣徽院。掌仪卫之事。原称龙翔军,海陵王正隆二年 (1157) 改名神卫军,世宗大定二年 (1162) 改称拱卫直使司。设使、副使统领司事。大定五年,以使为都指挥使,副使为副都指挥使,
又称新海关。清末总理衙门所属之海关。咸丰四年(1854)始设,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达二十二处,至宣统三年(1911)达四十七处。以税务司为主官,聘请洋员充任,直隶于总税务司。海关监督管理、督抚兼
官名。南朝梁置,郡县属官,职掌送离任长官至京师或其他任所。
官名。明朝司农司副长官,位在少卿下。朱元璋吴元年 (1367) 于司农司置,正五品。洪武元年 (1368) 罢。三年复置,四人,四年再罢。协卿、少卿共掌农耕之事。
官名。清末新陆军军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二人,从三品,副参领充,简放。随同总参谋官分任计划诸务。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官名,也是参谋官的等级名。清朝光绪30年(公元190
官名。北魏末置。与左大都督同为军事行动的副长官,辅佐主帅统领大军,位在左大都督下。《周书·寇洛传》: “太祖至平凉,以洛为右大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