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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官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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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北宋徽宗宣和(1119—1125)年间,蔡絛为遨取宠信而建议创置。拘括四方金帛及府藏所储,入藏此库,作为皇帝私财。官库名。宋宣和间,蔡绦为博取徽宗的宠信创建宣和库,掌收储财物,分列泉货、币

  • 福建清吏司郎中

    官名。简称福建司郎中。① 明清户部福建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福建部郎中设,一人。南京户部福建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

  • 崇文门副使

    官名。明朝顺天府崇文门税课分司官员。永乐(1403—1424)初置,一人,不入流。掌征收商税之事。

  • 顺义侯

    爵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五品下,二十三年改从五品。

  • 武备寺丞

    官名。元置,秩从五品,员额四人,为武备寺的佐官。

  • 右尚方令

    官名。西汉尚方已有中、左、右之分。东汉末设令,为少府属官。三国魏沿置,六百石、七品。西晋沿置。东晋省并尚方令,主作御刀绶剑诸器物。南朝宋复置,亦掌造军器; 齐沿置; 梁隶少府卿,为右尚方署长官,一班。

  • 革职

    ①罢免官职。②对官吏的处分制度之一。如清代吏部处分制度。革职之等,在降三级调用之上,是官员最重处分,更甚者则加“永不叙用”。革职有余罪,则交刑部。革职留任者,其等在降三级留用之上,与降一级调用同等。官

  • 单于左辅

    官名。十六国汉,后燕、北燕置。十六国汉时,与单于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每万落置一都尉。后燕时位次尚书。北燕时为大单于四辅之一。见《晋书·刘聪载记》、《慕容熙载记》、《冯跋载记》。

  • 尚右郎中

    官名。南宋置,参掌尚书右选之事。

  • 明伯克

    官名。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掌理千户征输之事。喀什噶尔及所属伯什克勒木、叶尔羌等地设六品伯克入人,阿斯图阿尔图什、斯塔浑、乌帕尔等地设七品伯克五十七人。官名。清朝在新疆设的地方官员。掌管千户的征输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