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地区居住,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地区居住,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
官名。金兴定二年(公元1218年)置于外路,掌畜牧事务。设官有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判官,正九品。
官名。即主客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主客员外郎。
官名。清末置,左右各一人,为理藩部的副长官。见“理藩部”。
军阶名。清末新陆军中等官阶之一。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官员等级,分三等九级,始置。为中等第三级,任管带官、参军官等,秩视都司,阶正四品。宣统元年(1909)修订,军官冠以某队(步队、马队)、军
武官名。明置,见“四卫营”。
年俸七百石粮谷的行政长官统称。战国秦置。《商君书·境内》: “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一般指县令、长。
官名。十六国后秦尚书省兵部曹属官,掌管军务事宜。《晋书·姚兴载记》:“兵部郎金城边熙上陈军令烦苛,宜遵简约。兴览而善之,乃依孙、吴誓众之法以损益之。”
官名。明朝太子官署詹事府所属左、右春坊置,左、右二人,从八品。掌弹劾纠举,以佐司直郎之职。不常设。
官名。唐制为赤县令之一。参见“赤县令(1)”。
官名。明朝上林苑监置左、右各一人,正七品。因本监左、右监正,左、右监副不常置,故往往署职,掌监事。此外,明初,内府神宫监、尚宝监、内官监等宦官衙门也曾置,左、右各一人,正五品,后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