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驳司
官署名。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置,凡制敕有所不便者皆许封驳,依例施行之常程公事不得辄有留滞,设知给事中事为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不久废知给事中事,以本司隶银台司,由枢密直学士领之。后另设知封驳司,真宗咸平四年(1001)改称兼门下封驳事。神宗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改为门下省封驳房。参见“门下封驳司”。
官署名。宋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置门下封驳司,以知封驳司为主官,隶属于银台司,不久即改知封驳司为兼门下封驳事,如有封驳之事用门下省印。
官署名。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置,凡制敕有所不便者皆许封驳,依例施行之常程公事不得辄有留滞,设知给事中事为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不久废知给事中事,以本司隶银台司,由枢密直学士领之。后另设知封驳司,真宗咸平四年(1001)改称兼门下封驳事。神宗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改为门下省封驳房。参见“门下封驳司”。
官署名。宋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置门下封驳司,以知封驳司为主官,隶属于银台司,不久即改知封驳司为兼门下封驳事,如有封驳之事用门下省印。
即降低职务。为官员降罚的方式之一。始行于战国,历代沿用之。
公府诸曹之一。西汉丞相府始置,《汉书·匡衡传》说:“主簿陆赐故居奏曹。”东汉太尉府置掾属二十四人,奏曹主奏议事。三国时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于丞相府置奏曹掾、属各一人,蜀吴无考。
散官名号。北宋始置。前期为正六品下文散官。神宗元丰三年(1080)废罢。徽宗崇宁二年(1103)改置为选人新寄禄官,取代旧寄禄官留守、节度、观察判官。从八品。金再置为文散官,以授正七品下文官。元朝沿置
官名。明置,为上林苑监的主官。见“上林苑监”。
官名。战国置。军队中的先锋官。《古玺汇编》第四六号: “阳州左、右先司马。”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海军总司令处、舰队司令处与军港司令处,掌办人事行政。
官名。即“行部尚书”。
官名合称,西汉置。汉成帝河平以前少府属官有东织令和西织令,掌织文绣。河平元年省东织,改西织为织室。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
官名。西汉置,秩六百石。初隶少府,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后改归水衡都尉。掌上林苑中禽兽宫馆之事,有八丞二十尉。东汉以来改置“上林苑令”,亦或省称上林令。南朝梁、陈复置,隶司农卿,管理苑囿园池。北齐不
内官合称。南齐高帝建元三年(481) 置太子宫官,以良娣、保林、才人为三内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