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使
吏员名。宋代称县中低级吏员为小使,与高级吏员——主吏相对应。参见“编录司”。
吏员名。宋代称县中低级吏员为小使,与高级吏员——主吏相对应。参见“编录司”。
官署名。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原刑部十二属部为清吏司,简称“司”。均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各理一省刑名,并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清吏司为北京清吏司。十八
官署名。又称“总办秋审处”。清朝刑部所属办事机构。雍正十二年 (1734) 设。原以广西、四川二清吏司掌核秋审 (即录各省狱囚) 之案。至是,始遣各司满、汉员外郎各二人专办。后又设协办四人。乾隆十九年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委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经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二、在国内或认可的国外警官学校毕业者;三
唐朝尚书省诸司郎中别称。《唐会要》卷五五《中书舍人》: 宣宗大中六年(852)六月敕,“每选知制诰,于尚书省六行郎中官选择有文学行实、公论显著者,以备擢用,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掌威海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月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次年五月又加以修正的。《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规定,威海卫管理公署直隶于行政院,设专员一人;署内
官署名。清朝宗人府所属机构。掌登记黄册(宗室档案)、红册(觉罗档案),并负责翻译成汉文,交府堂汉主事载入汉文档案。设司官、笔帖式等,无定额,由府堂官派充。宗人府内部机构。清置,设司官与笔帖式,由宗人府
金元时差役名。金代在农村中每村设一主首,协助里正禁察非法之事。元代在乡下设都,每都置主首,协助乡的里正催办差税和地方治安。有些地方由里正专管催办钱粮,主首则供应杂事。
官名。主管朝会班秩、威仪。唐朝多以殿中侍御史充任,若全都出使在外,则以监察御史里行充,纠离班、语不肃者。五代沿之。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三京留司御史台置一员,与令史分按院、管勾两班;又有入品知班三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 始置,为民部度支司次官,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置承务郎。唐朝复名员外郎,员一人,从六品上,隶户部(度支、司元)。高宗时曾随本司改名司度员外郎,寻复旧。五代因之。北宋前
吏员名。明清时山阳县(明代属南直隶,清代属江南)有堤官一人,秩未入流,掌守护河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