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务
唐高宗显庆二年 (657)分散骑常侍为左、右,隶门下、中书,皆金蝉、珥貂,左散骑常侍与侍中为左貂。指门下省长官侍中和左散骑常侍。唐高宗显庆二年,分散骑常侍为左右,属门下省和中书省,皆金蝉、珥貂,左散骑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五年(1372)始置,设都转运使、同知、副使、判官等员,掌四川茶、盐事务。十年罢。
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设置,见“行政院”。
官署名。清朝盛京五部之一。掌盛京营缮工程事务。顺治十六年(1659)设。置侍郎一人,总掌部务; 堂主事二人,掌档案文移。下设左、右二司及银库等机构。左司掌办一部分工程并负责征收木税、修造各处船只等事。
参见“太弟中卫率”。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田正下大夫庶中士佐官, 正一命。
官署名。北魏置。掌器物的造作。见《魏书·灵征志》。
官名。南朝梁、陈置,属司农卿。
①清初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之合称。后金天聪十年(1636)三月,改文馆设。内国史院掌记注皇帝起居、诏令,编辑史书,纂修实录,撰拟祝文、诰命、册文等事。内秘书院掌撰拟与外国往来文书及敕谕、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