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宫使
使职名。五代后梁太祖开平元年(907)置建昌院,寻改判建昌院事置,掌四镇所管兵车税赋、诸色课利,按旧时簿籍施行,乾化二年 (912)废。
官名。五代朱温建国时设建昌院,后改称建昌宫,掌管所辖境内财赋收入。其长官称使,以宰相任之,后改称国计使。见《历代职官简释》。
使职名。五代后梁太祖开平元年(907)置建昌院,寻改判建昌院事置,掌四镇所管兵车税赋、诸色课利,按旧时簿籍施行,乾化二年 (912)废。
官名。五代朱温建国时设建昌院,后改称建昌宫,掌管所辖境内财赋收入。其长官称使,以宰相任之,后改称国计使。见《历代职官简释》。
学校名。周朝置为王公贵族子弟之学府,即大学,高于小学一级。八岁入小学,十五岁入大学,束发受教,学习成年人的各种礼仪。《礼记·王制》:“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
汉初对于三辅地区惩治不法、整顿吏治的规定。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
凡指郡太守的下属官吏。《后汉书·吴良传》:“吴良字大仪,齐国临淄人也。初为郡吏。”注:“《东观记》曰良为郡议曹掾。”《后汉书·朱晖传》:“后为郡吏,太守院况尝欲市晖婢,晖不从。”汉代郡太守的别称。见《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上宫正五品,中宫从五品,下宫正七品,掌司皇帝行宫事务。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二品。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由诸站都统领使司改立,掌驿传。十四年,分置大都、上都两院。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事归兵部。同年复立,只掌蒙古驿站。仁宗延祐七年(1320),
官名。北魏置。《元诠墓志》: “(诠)少袭王爵,加征西大将军,寻拜光爵。又以本官领太子中庶子及皇居从御。“(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一六○)。
官名。明清僧录司之官员。分掌天下释教之事。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一人,正六品。清康熙十三年(1674)定设一人,亦为正六品。循序升补左善世,缺出由右阐教升补。
官名。三国魏明帝太和 (227—233) 中置,隶中书省,协助著作郎修撰国史及起居注。“佐郎职知博采,正郎资以草传。” (《史通·史官建置》)初置一人,后增为三人,七品。西晋惠帝元康二年(292),改
官署名。春秋时宋国置。时设右师与左师。二师各有官属,右师辖右,治所为右官; 左师辖左,治所为左官。详见“右官”。非官名,指舍天子仕诸侯之官。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前书音义》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