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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

代理、兼职。长官兼理部属职责,低级官员代行较高职权,均可称。《左传·隐公元年》: “羊舌鲋摄司马。”杜预注: “摄,兼官。”《史记》卷四《周本纪》: “公乃摄行政当国”。


官员任用类别之一。摄为暂时代理,此制渊源甚古,周公暂代成王执行政务,称为摄政。春秋时鲁惠公卒,太子轨立,由隐公摄政。秦汉时代行皇帝的职务仍称摄,如王莽居摄;而官员暂相摄代则称为假。至魏晋南北朝时,官员相摄代亦称为摄,其时不但职官可以摄理,如《魏书》卷六十三记崔灵顺以尚书北主客郎中摄南主客事;而且封国亦可摄代,如《晋书·琅琊孝王宝传》说:“十岁封琅琊王,食邑一万七千六百五十一户,摄会稽国五万九千一百四十户。”唐代前期职官的摄任均出于御旨,称为敕摄,与州府版署者不同。但敕摄并非根据资历出身而由吏部选除,故又与吏部正授者不同。任命既由敕旨,其以后参选亦须由敕旨规定其资格选限。唐中叶以后,摄行制度盛行。五代时,常以敕旨对于摄官的资历、出身、才学、任用、考限、年俸各方面加以限制,以求渐入规范。至宋代,摄任为拟注差遣的循资常调方式之一,称为“差摄”,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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