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
清朝雍正(1723—1735)以后传达皇帝谕旨的一种形式。凡皇帝上谕中属于一般例行政务可以公开的,均交内阁传抄执行,称为“明发”。凡以此下发之谕旨,首书“某年某月某日内阁奉上谕”或“某年某月某日内阁奉旨”,结尾不署名。
清朝雍正(1723—1735)以后传达皇帝谕旨的一种形式。凡皇帝上谕中属于一般例行政务可以公开的,均交内阁传抄执行,称为“明发”。凡以此下发之谕旨,首书“某年某月某日内阁奉上谕”或“某年某月某日内阁奉旨”,结尾不署名。
辽朝官署名。即“南枢密院”。
参见“太子骑官备身五职”。
官名,西汉时期西域龟兹国置东西南北部千长各二人,为地方性长官,掌千人。见《汉书·西域传·龟兹国》。
同“修容”,见“修容”条。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各以布政使司为别。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山西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部下分设四科:
宋初选人第一阶至第三阶本官阶的通称。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分别改称承直郎、儒林郎与文林郎。参见“选人”。
宋朝军吏名。神宗时置,选武艺精强者为之,位在教头之上。军吏名。宋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神宗令“殿前、步军司见在营兵各置都教头,指教弩手五指挥,弓手十指挥,枪刀标排手五指挥,各选一人武艺高强者奏差。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尚书。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
官名。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掌理台站兵械之事。叶尔羌设五品伯克一人,和阗等地设七品伯克三人。
官名,渤海国右六司智部属官,位郎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