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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尹

官名。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五年(39)置,为京都雒阳所在河南郡长官,设一员,二千石; 有丞一员,为其副贰。主掌京都事务,春行属县,劝农桑,振乏绝; 秋冬案讯囚徒,平其罪法; 岁终遣吏上计;并举孝廉,典禁兵。三国魏都洛阳,沿置一员,三品。西晋都洛阳,仍置为河南郡长官,一员,三品。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迁都洛阳,置河南郡,设为长官,第三品。隋炀帝大业三年(607)而豫州为河南郡置,一员,正三品; 以内史(通守)一员次之,改赞务为丞。唐玄宗开元元年(713)改洛州长史置,一员,从三品,通制府务,河南牧缺则行其事,为河南府实际长官,巡属县、劝农桑、观民风、录囚徒、阅丁口、考官吏、纠不法、举贤才,岁终更次入计; 天宝元年(742)改为东都尹。宋朝不常置,北宋前期为三品官。


官名,东汉置,为京都洛阳所在郡的长官,秩二千石,掌京都,典兵禁,特奉朝请。春行察属县。劝农桑;振救贫乏;秋冬审囚徒,平定罪法;年终派人向朝廷汇报,有丞一人,为之副。见《后汉书·百官四·河南尹》。三国魏都洛阳,置河南尹,三品。西晋都洛阳,沿魏制。其后,北魏等也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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