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捕司
即“督捕清吏司”。
即“督捕清吏司”。
官名。殷朝武官。参与田猎征战。《殷虚文字丙编》第七六片: “乎(呼)多马逐鹿,隻(获)。”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隶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掌剌马儿刚(今四川甘孜南)军民政务,又称剌马刚招讨司。置达鲁花赤、招讨使、经历各一员。
即“承御中士”。
官名。亦称行台左仆射。北齐置。《北齐书·段荣传》: “武平(570—576)末,(段深任)徐州行台左仆射、徐州刺史。”左、右并设,则左居右上。隋朝沿置,各行台省左、右任置,一人,视从二品。唐初诸道亦各
乡、镇公职人员。国民党政府设于乡、镇公所,掌理文化事项。下设干事。
官名。北齐置,州府属官,职掌不详。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国会参众两院均设警卫长一人,受议长指挥,掌理全院警卫事务。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荐任职技术人员:一、经高等考试各种技术人员考试及格或与高等考试相当的特种技术人员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执行平政院的审理权,员额十五人,分在三庭办事。参见“平政院”。
清朝雍正(1723—1735)以后传达皇帝谕旨的一种形式。凡皇帝上谕中属于一般例行政务可以公开的,均交内阁传抄执行,称为“明发”。凡以此下发之谕旨,首书“某年某月某日内阁奉上谕”或“某年某月某日内阁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