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委员会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所设各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掌审议法制方面的法律案。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所设各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掌审议法制方面的法律案。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明制,经考察属于软弱涣散、作风不严谨者,令其闲住不用,称为勒令闲住。
宋朝贡院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南宋孝宗时,令礼部试、类省试、各州解试举人各场试卷,分散于各房,由考官批分定等,以防舞弊,称为分房法。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宾部中大夫掌讶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金朝置,正九品,佐库使掌库事及受给岁赐钱。见《金史·百官一》。
官名合称。唐朝指御史台之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李绰《尚书故实》: “台仪自大夫以下,至监察,通谓之五院御史。”官名。唐代御史台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
官名。唐朝萨宝府长官,视流内正五品,掌祆教事务。官名。唐置萨宝府,设萨宝官,视正五品,掌袄祠祭祀之事,以火教徒任之。其属官有袄正、袄祝等。
官名或吏名。三国魏正始至嘉平间始置,亦称“都士”,《太平御览》卷三六五引应璩《新论》说:“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晋代称州中正为大中正,由司徒选用现任官为其本贯所在的州中正,其职任是品第人物,以备政
县门下吏名。汉晋于县置录事史,北魏改称录事,地位在县主簿之下。北齐沿置。北周与隋代县无录事,唐代复于县主簿下置录事。宋以后县唯置主簿,无录事。参见“录事”。
官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置,员二人,同为审官院长官,掌京朝官磨勘之事。神宗熙宁三年(1070),改同知审官东院。
参见“淮海津都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