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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管事之人。明朝洪武 (1368—1398) 年间置,选每里中德高望众者充任,三、五人不等。会同里长调解或审判乡里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负责教化,督课农桑,主持乡村水利事务。明前期,颇有权威,甚至可以直接奏闻皇帝,因而多有缘此恃权谋私,为害乡里者。中叶后地位有所下降。
乡里管事之人。明朝洪武 (1368—1398) 年间置,选每里中德高望众者充任,三、五人不等。会同里长调解或审判乡里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负责教化,督课农桑,主持乡村水利事务。明前期,颇有权威,甚至可以直接奏闻皇帝,因而多有缘此恃权谋私,为害乡里者。中叶后地位有所下降。
官名,秦汉皆置,为侍中之长官,以侍中年高仕久者任之。《后汉书·百官三·少府》:“侍中,比二千石。本注曰:无员。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法驾出,多识者一人参乘,馀皆骑马在乘舆车后。本有仆射一人,中
官名。金置,属閤门司。秩正七品,掌总率本班承奉之事。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置,以替太子中舍人之职,员一人。咸亨元年(670)中舍人复旧,遂别自为官。员五人,掌侍从翊养,职比谏议大夫。正五品上。仪凤四年 (679)增为十人,以诸王之子任之。睿宗景
官名。清朝八旗都统衙门所属左、右司之职官。雍正七年(1729)设,每旗二人,左、右司各一人。负责掌管本旗印信。十三年省、改设印务参领。
官名。清末京师地方审判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从四品,简任。掌领本厅审判事宜,并监督所属各官。
官署名。明、清五城兵马指挥司之一。凡京城内外,划境为五,其北境属该司。掌巡捕盗贼,疏理街道及囚犯、火禁之事。明朝设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四人,正七品,吏目一人; 清沿置,指挥、副指挥、吏目各设一人,
西周时期称周王同宗担任小子官职者。《何尊铭》: “王浩宗小子于京室。”盠参见“小子”。
村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时期,云南省于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七月公布《村自治条例》,开始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的议决机关为村议会,由议员组成,其名额依户口多寡而定,一百户以下的五人,一百户以上
见“三部巡官”。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内小臣置,北周沿置。天官府司内上士属官,由阉人充任,负责后宫事务,下设内小臣奄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