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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官任用资格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荐任官须具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始得任用:一、文官高等考试及格者;二、曾任荐任文官满一年以上,但教官、技术官和依特别任用法任用的在职年数除去计算;三、现任或曾任审判官、检察官满一年以上,得任为司法部荐任文官;四、现任或曾任北京大学校及官立中等以上经教育部认可各学校的教官满一年以上,得任为教育部荐任文官。另据同日公布的《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规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满三年以内,除依上述规定外,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任用为荐任文官:一、具有简任官一、二、四各项资格者;二、曾任荐任文官者;三、曾有和荐任文官相当的资格,并历办行政事务满三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四、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或国内法政讲习所学习政治、法律、经济一年半以上得有证明书,并曾办行政事务满二年以上而有成绩者;五、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学习半年以上者。参见“简任官任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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