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人
爵名。战国秦二十等爵第三级簪袅的别称。《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藁各半石。”
爵名,即二十等爵的第三级簪袅的别称。睡虎地《秦简·传食律》:“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注:“谋人,据简文当为秦爵第三级簪袅的别称。”
爵名。战国秦二十等爵第三级簪袅的别称。《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藁各半石。”
爵名,即二十等爵的第三级簪袅的别称。睡虎地《秦简·传食律》:“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注:“谋人,据简文当为秦爵第三级簪袅的别称。”
官名。明太祖吴元年(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改前置太史监为太史院,置为属官,正七品,具体职掌不详。洪武元年(1368)罢。
官署名。西夏设置,为地方军区机关。西夏之制,分全国为左右两厢,共设十二监军司。左厢六:一、神军司,驻夏州弥陀洞;二、祥祐军司,驻石州(在今米脂县西北);三、嘉宁军司,驻宥州;四、静塞军司,驻韦州;五、
官名。隋于内侍省置内仆局,设令二人,丞三人,唐沿置,掌中宫车乘出入。设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属吏有书令史、书吏、驾士、典事、掌固。
官名。清末法部副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左、右各一人,正二品,特简。掌佐尚书管理部务,并监督本部厅司各官。尚书有事故时,代行其职权。宣统三年(1911),左侍郎改为副大臣,右侍郎省。
官署名。辽朝置。南面官,属门下省。统辖管理通事舍人等事。
南朝安置文学侍臣之所,设于宫禁中。《梁书·文学·到沆传》: “时文德殿置学士省,召高才硕学者待诏其中,使校定坟史。”
官名,北宋置。开封为北宋都城,初以亲王为开封牧,以文臣为开封尹,但牧、尹皆不常置,以待制以上官充知开封府。《宋史·职官六·开封府》:“牧、尹不常置,权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
宋朝军职升迁制度。节级内部依次升迁,或由长行 (军士) 升充承局、押官,称排连。宋代军职升迁制度。凡节级内部依次升迁, 或由军士升为承局、押官,称为排连。
见“驻藏大臣左参赞”。
因过继,收养等关系改用他人姓氏,及后归宗,要求恢复本姓者,称为复姓。清制,凡官员复姓,京官由各该衙门咨部,旗员由本旗咨部,分别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和本佐领图记。在籍候补汉京官,由本籍总督巡抚咨部; 外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