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起复

起复

①官吏因父母丧去职而重新被起用,称为起复。《晋书·卞壶传》:“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宋朝文官父母丧制未终,朝廷起用,先授以武官,系衔添加“起复”二字,然后恢复原来官阶; 直接授以原官者,衔前亦加“起复”二字。明清两朝演为专指服父母丧期满后重新被起用者,服未满而起用者谓“夺情”。②革职降官及致仕后重新被起用,亦谓起复。《宋史·向子諲传》“初(张)邦昌为平章军国事,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言者降三官,起复知潭州。”


1、官吏有丧,服期未满而复用,叫做起复。《晋书·卞壶传》:“遭继母忧,既葬,担复旧职,累辞不就。”服期未满而起复,也称“夺情起复”或“夺情”。《北史·李德林传》:“寻丁母艰,以至孝闻,朝廷嘉之。裁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起。”后来,服满复用称起复,服未满而起用称“夺情”。

2、降官后复职,也称起复。《宋史·向子諲专》:“初邦昌为平章军国事,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言者降三官,起复知潭州。”

猜你喜欢

  • 巴牙喇甲喇额真

    满语官名。武职。位在“巴牙喇纛额真”之下。后金天聪八年(1634)改称“巴牙喇甲喇章京”。清顺治十七年(1660)定“巴牙喇甲喇章京” 汉译名为“护军参领”。

  • 记名

    清朝吏部奖叙制度。指官员有功,登记备考之例。凡文武官员著有勋绩,须交吏部或军机处存记其名,遇缺奏请任用。官员奖励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名和进等均为县知事奖励的第二等。

  • 司卫上士

    官名。北周置,司卫上大夫属官,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 永福营缮提点所

    见“大永福寺都总管府”。

  • 御史大夫史

    官名,简称御史,汉置,掌执法,为御史大夫下属官员。《汉书·萧望之传》:“(御史大夫萧望之)知御史有令不得擅使,望之多使守史自给车马,之杜陵护视家事,少史冠法冠,为妻先引。”注:“如淳曰:《汉仪注》御史

  • 右钦察卫

    大都督府所属京城侍卫军组织。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以钦察人组成钦察卫, 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分为左右卫,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拨隶大都督府。定置达鲁花赤一人,都指挥二人,俱正三品

  • 拱卫司

    官署名。明初置,为正七品衙门。隶都督府,管领校尉。后改拱卫指挥使司,升正三品。再改都尉司。洪武三年 (1370) 改为亲军都卫府。官署名。金代设此官署,掌仪卫之事,其长官称使,从四品;副使,从五品。旧

  • 云纪大夫

    官名。金朝司天散官。二十五阶之第七阶,秩从五品上。官名,金朝置,为司天散官,秩从五品上,为二十五阶之第七阶。

  • 寝尹

    官名。春秋时楚国置。《左传·哀公十八年》: “寝尹、工尹勤先君者也”。

  • 诏诰局

    官署名。南朝陈置,掌撰诏诰。《隋书·百官上》: “其有特发诏授官者,即宣付诏诰局,作诏章草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