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通判

通判

官名。宋朝置。又称“半刺”,俗称“”。太祖乾德元年(963),始置于湖南诸州。二年,惩五代藩镇专擅之弊,又置于各藩镇,皆以朝臣充任。因有与州郡长官共同处理政务之意,故名。其后遂为定员。州郡之政皆需通判与长吏签议连署方许行下,且所部官吏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上闻,即握有监察官吏之实权,故又号称“监州”。南宋亦置,平时为州、府副长官,战时则专任钱粮之责,元朝不置。明朝于地方各府置,为府之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正六品。无常职,无定员。与同知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清沿明制,设于各府,亦正六品。与府同知分掌粮盐、督捕、河工、水利、职事修废、清军、理事诸务。京府通判例以通政使司经历、知事、京县知县、外府通判等升任,外府通判例以詹事府汉主簿、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知县、布政司经历等升任。又,清之直隶厅亦有以通判为行政长官者,其名有理事通判、抚民通判等。其制同直隶州知州及知府,直隶于布政司。另设有专管河道之通判及海防通判。因通判之职类似汉之别驾从事史,故又别称“别驾”。又以在府之位列知府、同知之下,又别称“三府”。


官名。宋初置,与知府知州共理政事,知府公事,并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方许下行。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可否定裁决,与守通签,所属官吏有善否修废,得刺举以闻。辽金元不设。明代府设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清代沿置,府称通判,州称州判。见《续通志·职官二·大都护府》、《续通志·职官七·各府》、《清通志·职官六·通判》、《历代职官简释·通判》、《历代职官表·知府》。

猜你喜欢

  • 某国小将军

    官名。见“某国详稳司”。

  • 细引押仗

    杂任职名。唐置,属太子左右清道率府,员额五十人,掌东宫仪仗之事。

  • 司仪署署丞

    官名。见“司仪署令丞”。

  • 仓啬夫

    官名。主管粮仓的小吏。战国秦置。秦汉沿置。《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 “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 (饩) 自封印。”参见“啬夫”。官名,战国时即有此官,秦汉沿

  • 南京宣徽院

    官署名。辽朝置。南面官,设于南京。掌御前祗应等事。置宣徽使、知南京宣徽院事、副使等职。官署名。辽置,设官有南京宣徽使、知南京宣徽院使事、知南京宣徽院事、南京宣徽副使、同知南京宣徽院事,属南面京官。道宗

  • 屯田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屯田司 。明清工部四司之一。掌理设置屯垦,增益军储,抽分征商,伐薪烧炭,百官茔制之事。后屯种事废,主管陵工。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 置,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三人,南京工部屯田清

  • 提举宫观

    宋朝宫观官名。神宗熙宁五年(1072),规定武臣横行使臣及内侍两省押班以上领在京宫观为提举,其余以下官为提点。

  • 左帐内府

    官署名。唐朝初年秦王、齐王府所领侍卫府之一,掌领帐内,侍卫、陪从。设官有统军、长史、录事及仓、兵、铠曹参军、别将、驱咥直等。太宗贞观(627—649)以后不分左右,见“帐内府”。

  • 安戎护军

    官名。高昌国武官。

  • 军校

    官名。辽朝为大详稳司下级军官。官名。任辅助之职的军官。《晋书·职官志》:“武帝甚重兵官,故军校多选朝廷清望之士居之。”清朝有步军校、护军校、亲军校等。见《清会典·事例·兵部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