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都察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全国最高监察机构。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洪武十五年(1382) 改御史台置。设监察御史八人,分为十二道,每道下设御史三至五人。十六年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下设经历一人,都事一人,司务二人,照磨、检校、司狱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所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洪熙元年 (1425) 南京亦置,设官略同。其都御史,副、佥都御史均为在外总督、提督等官之加衔。清崇德元年(1636) 沿置,设承政,左、右参政等官。顺治 (1644—1661) 中改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左佥都御史一人,于乾隆十年 (1745)裁。其右都御史为总督加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督、漕督加衔。下设御史、给事中、经历、都事、经承等官。分置经历、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等办事机构。所属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及稽察内务府御史等机构。


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对官吏进行监察弹劾,也可对政务进行评论,对君主进行规谏等。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有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分十三道监察御史,巡视州县,考察官吏。清沿明制,清代都察院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京畿、河南等十五道监察御史。在外的总督、巡抚皆带都御史、副都御史衔,以便在行政权外兼行监察权,低级官员或士人有建议,可由都察院代奏,被参处的官吏有冤或百姓控诉官府不受理及处理不公正的,可向都察院控诉。见《明史·职官四·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三·总督巡抚》、《清通典·职官四·都察院》。

猜你喜欢

  • 郡塞曹

    郡分职诸曹之一。西汉末年置于边郡,为掌边塞之职。《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十四页有塞曹史。三国魏沿置,《三国志·魏书·东夷倭国传》记正始中带方太守曾遣塞曹掾,史张政等奉使倭国。

  • 三司子司

    官署名统称。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前,三司所辖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都主辖支收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拆司诸机构之统称。

  • 镇都副将

    官名。北魏于缘边诸镇置,镇的副长官,佐镇都大将掌镇务。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皆未载其品秩。

  • 承徽寺少卿

    官名。为承徽寺的佐官见“承徽寺”。

  • 舟牧

    官名。周朝置,掌舟船。《礼记·月令》:“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于天子焉。”郑玄注:“舟牧,主舟之官也。”官名。掌管舟船的官员,《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舟牧覆舟。”注:“舟牧,主舟之官也。

  • 押院中使

    官名。唐玄宗开元五年(717)乾元院置一员,掌出入、宣进奏,领宦官监守院门。

  • 三太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合称。参见“太子太师”。

  • 书表司

    吏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太常寺置,掌有关细务。吏员名。宋代置于诸州,掌书写文件。

  • 典制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典之一,属尚工 (唐改尚功) 局,员二人。从七品,唐改正七品,属尚功局,为司制之佐,协掌衣服裁制缝纫之事。宋沿置,属尚书内省,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 (1403—1

  • 制置副使

    见“制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