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人犯轻罪处分方式之一。宋制,凡吏人犯轻罪许以一定数额的铜钱赎罪,称为罚直。所罚铜钱归官府所有。直指铜钱数,二百五十文称为一直。
官名。唐有此加官,诏除而非正式加官,无职事。宋也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文献通考·职官十八》、《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交涉员的公署。见“交涉员”。
官名。清朝派往新疆地区的驻札大臣。位在参赞大臣及办事大臣之下。乾隆二十四年(1759)以后陆续在喀什噶尔、哈密等地设置。辅佐驻防将军协理该地区事务。
官名。北齐置。为左、右卫府直卫属官,负责舆驾出入侍卫。从五品。
清朝“军机章京”之俗称。
官名。为国民政府主计处的主官,后为行政院主计处的长官。见“国民政府主计处”。
自秦至西汉,地方实行郡县二级制,郡直接中央;自东汉至魏晋南北朝为州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隋炀帝与唐玄宗时又两度改州为郡,此后州郡仅为互名,如宋代无郡的建置,而常以郡代称州。郡的行政长官是太守,兼理司法
县分职吏名。唐置,其职掌相当于州“司士参军事”,参见该条,
官名。北周置虎门学,是教授贵胄子弟的学校。设虎门学士以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