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殿书院学士知院事
官名。唐朝中书省集贤殿书院置,以宰相一人为学士者充任。
官名。唐朝中书省集贤殿书院置,以宰相一人为学士者充任。
官名。辽末,耶律淳僭位,以张琳为守太师、平章军国大事,阳以元老尊之,实则不使与政。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务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除授官职、差遣的一项规定。对犯其家三代名讳的官名、地名,许申请迴避,朝廷特予改地或改授,或临时更改官称。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官署名。宋朝门下省、中书省所属机构。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掌省察差失。宋代中书省吏员办事诸房之一。掌省察差失。
官署名。清初内务府所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重立内务府,改惜薪司设。掌理宫庭缮修工程事务。设郎中三人,员外郎六人,无品级库掌十二人,八品催总一人,库守五十九人,分司其事。康熙十六年(1677)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位在录事掾和录事史下,掌本曹文书。
官名。麴氏高昌国民部次官,协助民部长史处理本部事务。如被派遣至诸城相监检校,则称“城令”。
官署名。清朝工部所属机构。顺治元年(1644)于右安门内置工部濯灵厂,委官制造火药,命大臣督理之。雍正三年(1725)设管理火药局大臣二人,一由大臣中钦派,一由本部尚书、侍郎内拣派。掌理存贮火药,别其
散官名号。明洪武十年(1377)置,以授光禄司卿中庖人出身者。三十年改司为寺,官制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