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风宪总例

风宪总例

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发者,与犯人同罪。二、凡都察院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赃者,从重论。三、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勘。如有迟错,即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四、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五、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 追问明白, 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 奏闻拿问。六、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贫废事,蠹政害民者, 即便拿问。其应请旨者, 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七、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建言创行事理,必须公同评议,互相可否,务在得宜,方许实封陈奏。八、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九、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须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奸贪罪名之人。十、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具奏札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札,行移附郭府分。监察御史、按察分司巡历去处,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具实销算。

猜你喜欢

  • 假上将军

    代理上将军,上将军,军事长官,掌帅军征伐。《汉书·陈胜项籍传》:“皆曰:‘首立楚者,将军家也。今将军诛乱。’乃相与共立羽为假上将军。”

  • 管柜子

    官名。明朝宦官御前近侍之一。品级虽然不高,但因掌管皇帝起居,地位颇重。

  • 锡库局

    官署名。南朝梁置,为东宫诸局之一。

  • 掌囚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有掌囚下士十二人,掌拘囚罪犯。北周依《周礼》置掌囚中士,正二命;掌囚下士,正一命。属秋官府刑部中大夫。

  • 公府墨曹

    公府诸曹之一。《通典·职官十五》说:“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或为法曹,或为墨曹。”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二十四曹参军,其后又置墨曹,设墨曹参军。北魏北齐三师、二大、三公

  • 左右阐教

    僧官名。明清置,属僧录司。秩从六品,左右各一人。

  • 府僧纲司都纲

    僧官名。明清置,见“都纲”。

  • 讽谏主文科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 属文类科目。大历六年(公元767年)诏举,郑珣瑜等人及第。

  • 骁卫

    1、官名,汉有骁卫将军,东汉改为骁骑。《文献通考·职官十二·左右骁卫》:“汉有骁卫将军,谓之杂号将军。武帝以李广为之,后省。”2、官署名。《文献通考·职官十二·左右骁卫》:“隋开皇十八年,置备身府。炀

  • 右千牛卫将军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右奉宸卫将军置,设二员,从三品,协掌侍卫宫禁及供御兵器仪仗。宋朝置为环卫官,无定员、无职掌,多以宗室为之,亦用为武臣赠典或武官责降散官,神宗元丰(1078—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