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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官制通则

亦称《奏定各直省官制章程》。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共三十四条。规定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人,每省设巡抚一人,总督所驻省份不另置巡抚,即以总督兼管。督抚于各部咨行筹办事件均有奉行之责。督抚衙门各设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除东三省外均置三司:布政司、提学司、提法司。各省应设劝业道与巡警道,两道每省各设一人,应设属员分科治事。各省酌情裁撤一些司道局所。各省地方分为府、直隶州、直隶厅三种;各府所属地方分为州、县两种。各州厅县酌设警务长、视学员、劝业员、典狱员、主计员等佐治各官,分掌事务,并裁撤原有佐贰杂职。各州厅及各州县应将所管地方酌分若干区,各置区官一员。各省应就地方情形分期设立府厅县议事会、董事会;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分别管理各项诉讼及上控事件。并对各级官员的职掌、权限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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