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蒙古国宗王、大将。又译也苦、耶虎、牙忽。孛儿只斤氏。※成吉思汗弟※合撒儿长子。父死,嗣父封地。拖雷监国三年(1229),与诸王遵成吉思汗遗命拥戴窝阔台即汗位。太宗八年(1236),受封般阳路(治今山东
即“完颜宗望”(1157页)。
汉代匈奴诸王之一。又作浑邪王。领昆邪部驻牧汉张掖、酒泉诸边郡一带。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与匈奴休屠王等同为汉骠骑将军霍去病击破,丧师数万,其子及相国亦被俘。惧单于问罪,与休屠王共谋欲附汉。旋因休
见“曷苏馆”(1652页)。
丁零之一部。三国时,丁零除一部分西迁和南移外,在北海(今贝加尔湖)以南、匈奴以北,仍有丁零居住,史称为北丁零,而称康居以北丁零为西丁零。参见“丁零”(13页)。
西夏官位。西夏文《官阶封号表》载为谏师位之一,位在第二。为皇太子之师,在中书、枢密位下,与次等司等位。参见“官阶封号表”(1532页)。
古代汉族对白族先民的称谓。亦作“僰人”。“白”与“僰”音近,是译音别字。明清以后统称“民家”。1956年,改称白族。详见“白族”(596页)。
清代蒙古王公。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札萨克图汗※巴勒达尔长子。初授一等台吉,赐公品级。乾隆二十五年(1760),扈从乾隆帝木兰行围,赐孔雀翎。二十八年(1763),
契丹后族姓氏。契丹遥辇氏联盟时期与遥辇八部通婚的审密部乙室己、拔里二族,在辽朝建立后,因阿保机敬慕汉高祖刘邦,以国姓耶律氏兼姓刘氏,后族的此二族比萧相国,遂以萧为氏。与契丹皇室通婚的其他部族,依此原由
古族名。西周时居今甘肃天水。秦武公十年(前688),秦伐邽、冀戎,初设县。后徙其一部于陕西关中渭南,以其原居地设上邽县(治今甘肃天水),于迁居地置下邽县(治今陕西渭南县北下邽镇东南)。族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