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唐末帝
见“李从珂”(1026页)。
见“李从珂”(1026页)。
蒙古语音译。一作不兰奚。指官府收留的流散人口和牲畜。唐、宋时有语曰:“阑遗”,意为:路有遗物,官方阑(截)取之,待人认领,否则入官。是为此语之语源。元代社会多逃亡农民及驱口,流散四方,世祖至元二十年(
渤海国第十世王大仁秀的谥号。仁秀于唐大和四年(830,一说五年)死后,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详见“大仁秀”(80页)。
宋代党项首领。投附宋朝为官。善制弓弩,宋熙宁年间(1068—1077),向宋献偏架弩。是弩上设镫,以镫距地而张之,可射300步,能洞穿重札,谓之“神臂弓”。其官至防御使、团练使。诸子皆以骁勇雄于西边。
?—1328元朝宗王。蒙古孛儿只斤氏。晋王※甘麻剌孙,※松山之子。延祐七年(1320),封云南王,出镇其地。泰定元年(1324)。晋封梁王,食邑益阳州6.5万户。三年,受命与武宁王彻彻秃镇抚北军,整饬
苗族婚俗。属姑舅表婚。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两合外婚制。当母系氏族的男子必须与其他氏族女子结合,所生子女,须留在女方氏族内,若两个氏族结成婚姻联盟,则形成兄弟之子女与母亲氏族内姊妹之子女间的世代联姻。
?—1502又称符蚺蛇。明弘治时儋州黎族起义领袖。海南岛儋州七坊峒人。黎族。曾任土官,后因官役频繁,困于征求,于弘治十四年(1501)夏,在七坊峒刻箭传约,号召黎族人民奋起反抗封建官吏贪残私敛。海南“
参见“最玛”(2221页)。
由长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确立。其目的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家族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分配,避免相互残杀和纷争。商、周两朝宗法之要义即区别嫡庶和长幼。皇后或元配夫
旧宗名。西藏地方政府于藏波战争后(1931),在原地东宗基础上建立的行政机构。参见“墨脱”(2508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雅哈资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普通百姓间的诉讼。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