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博伯克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吐蕃西市新城(今甘肃榆中北)首领。西夏毅宗拱化元年(1063),因宋攻掠,以西市城及兰州一带土地降夏。毅宗妻以宗室女,封驸马。四年,夏升西市新城为保泰军,任统军,受命镇守。后暗通宋朝,奏报军情。大安七
即“嫩真”(2482页)。
近代武术家、伊斯兰教写经家、阿拉伯文书法家。天津人。回族。出身宗教世家,幼承家训,研文习武,受业于沦州武术大师马万顺,擅长弹腿、六合拳、大红拳、十手拳、黑龙拳等,尤以“鬼推磨”绝技名噪一时,年30名列
地名。在青海省东部。东接甘肃临夏,南临甘肃夏河及青海同仁,西依尖扎,北隔黄河与化隆、民和相望。殷周时为羌戎之地,秦为塞外地,西汉为金城郡河关县地。东汉金城郡废,河关县改属陇西。晋复为河关县地,又为临津
见“乞勒尼卫①”、“乞烈尼卫”(125页)。
元代社会基层组织,参见“隅”(2135页)。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此卫《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巴忽鲁卫皆改作博和哩卫。
即“麻星衢”(2098页)。
?—1454明景泰年间苗起义首领。四川草塘(今贵州瓮安)人。苗族。景泰三年(1452)二月,与侄黄龙、韦保等率草塘、江渡等地苗民起义,攻播州西坪、黄滩等屯寨营堡,杀官吏。受黄龙派遣坚守水坪大寨。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