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弼平定西藏碑记
刻石。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定西将军噶尔弼撰文并书。刻于拉萨布达拉东山崖上。碑末由噶尔弼及议政大臣伍格、云南鹤丽镇总兵官赵坤、四川永安协副将岳钟琪共同署名。碑文记述噶尔弼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随康熙帝第十四子、抚远大将军允禵西征率兵进藏驱逐准噶尔军,及准噶尔军败遁后之善后措施,对战役经过记载较详,可与《清实录》等有关文献相印证,并补其不足。
刻石。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定西将军噶尔弼撰文并书。刻于拉萨布达拉东山崖上。碑末由噶尔弼及议政大臣伍格、云南鹤丽镇总兵官赵坤、四川永安协副将岳钟琪共同署名。碑文记述噶尔弼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随康熙帝第十四子、抚远大将军允禵西征率兵进藏驱逐准噶尔军,及准噶尔军败遁后之善后措施,对战役经过记载较详,可与《清实录》等有关文献相印证,并补其不足。
1133—1202金大臣。本名阿不沙。胡里改路(治今黑龙江依兰)桓笃人。女真族。夹谷(亦作夹古、加古)氏。善骑射。皇统八年(1148),袭祖驳达猛安。大定元年(1161),以拥戴功迁昭武大将军。从右副
地区名。在今吉林省东南部。辖域东西169里,南北75里。东界濛江州(今靖宇县境),西邻奉夭府开原县,南接兴京府通化县,北连伊通州。汉属玄菟郡。后汉、晋为高句丽地。唐及五代为渤海大氏所据。辽为回跋女真地
蒙古部名。元太祖成吉思汗十六世孙格哷森札札赉尔始称所部为喀尔喀。至其玄孙本塔尔为喀尔喀中路台吉,隶土谢图汗部。清顺治十年(1653),喀尔喀土谢图汗部内讧,本塔尔与土谢图汗衮布不和,与其弟巴什希、札木
又作“乌骨出”。女真语音译,《金史·国语解》:“方言曰‘再休’,犹言‘再不复’也”,即“休再如此”之意。金代女真族人有以此命名者,如昭祖子完颜乌古出。
我国部分畲族使用的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畲语支。畬族分布于中国福建、浙江、广东、江西、安徽等省的部分山区,1990年人口普查约有63万。但使用畲语的仅有1000多人,分布于广东莲花山区的海丰、惠东和
见“女真学”(146页)。
书名。有关清代西藏史书。乾隆朝官修。纂成未刊,有手抄本,共26卷。方略体裁。记述乾隆五十三年(1788)七月至五十四年十一月廓尔喀侵入西藏之经过。内容系依当时驻藏官员奏疏及清帝谕旨,按日汇编,详记始末
1177—1206西夏第六代皇帝。党项羌族,本姓拓跋氏。仁宗李仁孝长子,母罗氏。17岁即帝位,改元天庆元年(1194),行附金和宋之策,受金册封为夏国主。三年(1196),不允其族弟越王李仁友子李安全
侗族自称。又称“更”或“金”。参见※“侗族”(1458页)。
西藏东南部察隅地区僜人神判方法之一。于村外一洁净处立三石灶,上置一口大铜锅,盛满清水。由男童将水烧沸后,巫师把一端粘有蜂腊的木棍伸入水中搅动,若蜂腊融化,判定原告有理,被告无理,反之判被告理直、原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