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伊犁等处将军
清代派驻新疆军政长官。简称伊犁将军。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置。统辖新疆天山南北路驻防官兵及旧土尔扈特乌讷恩素珠克图东、西、南、北四路盟,和硕特蒙古巴图(启)色特启勒图盟各旗兵马,并负责同邻国交涉。驻惠远城(今新疆霍城县东)。下设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分理全疆各地军政事务。衙署置营务处、满营档房、印房、折奏处、功过处、粮饷处、驼马处各机构。营务处设侍卫、章京、委笔帖式等官,总办各营饬传官差、巡查沿边卡伦,官兵阅操、功过,和哈萨克、布鲁特(柯尔克孜)进卡贸易事宜;满营档房设协领、佐领各官,总司八旗官兵事务;印房设掌关防司员、帮办各1人,笔帖式、委笔帖式各2人,受理日常庶事,承办吏、兵各部稿案咨复事项;折奏处由印房兼管,派本处协领及保升主事职衔、笔帖式等经管;功过处由印房兼理,专司官员功过登记;粮饷处设掌关防司员、帮办、笔帖式、委笔帖式诸官,职司钱粮支发及年终造册报销诸事;驼马处置关防司员、帮办各官,受理各部落孳生牛羊马驼及与哈萨克等贸易牲畜。此外,还有管仓粮员4名,专理各仓收放粮石;管粮同知1名,管理仓库钱粮、绸缎、布匹各项收放;南北台站吏员7名,管理台站;卡伦侍卫15名,带领官兵驻守卡伦;抚民同知1名,管理惠远、惠宁、宁远、绥定、广仁、瞻德、拱宸、塔尔奇、熙春九城牲畜、煤窑、税赋、房地租、钱局及商民命盗案件;理事同知1名,办理各营刑名案件及交涉事务;巡检4名,专司监狱。同治十年(1871),因沙俄霸占伊犁,被迫移驻塔城、乌苏等地。光绪八年(1882),清朝政府收复伊犁,复迁驻惠远新城。十年,新疆建省,主司伊犁、塔城两地防务,并节制伊塔道。辛亥革命后废。(附历代伊犁将军任期表,凡短期代署者未列入)。
| 姓 名 | 族 别 | 任职期限 |
| 明 瑞 | 满 族 | 乾隆27 ·10—32 ·3 |
| 阿 桂 | 满 族 | 乾隆32 · 3—33 ·2 |
| 伊勒图 | 满 族 | 乾隆32 ·3—10 (代 署), 34 · 12—36 · 7, 38 · 7—50 · 7 |
| 永 贵 | 满 族 | 乾隆33 · 10—34 · 10 (代署) |
| 舒赫德 | 满 族 | 乾隆33 · 10—38 ·7 |
| 奎 林 | 满 族 | 乾隆50 ·7—52 · 11 |
| 保 宁 | 蒙古族 | 乾隆52 · 11 —59 · 12, 60.9—嘉庆5 · 1, 嘉庆5 ·闰5—7 · 1 |
| 明 亮 | 满 族 | 乾隆59 · 12—60 ·9 |
| 松 筠 | 蒙古族 | 嘉庆5 · 1—闰5, 7 ·1—14·3, 18·6 —20·10 |
| 晋 昌 | 满 族 | 嘉庆14 · 3—18 ·6, 22 · 2—25 · 4 |
| 长 龄 | 蒙古族 | 嘉庆20 · 10—22 · 2,道光5 · 10—6 ·7 |
| 庆 祥 | 蒙古族 | 嘉庆25 · 4—道光5 · 9 |
| 德兴阿 | 达斡尔族 | 道光5 ·9—10(代), 6 · 7—9 · 6 |
| 玉 麟 | 满 族 | 道光9 ·6—12 · 9 |
| 特依顺保 | 满 族 | 道光12 ·9—17 ·9 |
| 奕 山 | 满 族 | 道光17 · 9—20·3, 道光30 · 11 —咸丰 4 · 10 |
| 布彦春 | 满 族 | 道光20 · 3—25 · 11 |
| 萨迎阿 | 满 族 | 道光25 · 11—30 · 11 |
| 札拉芬泰 | 满 族 | 咸丰4 · 10—6 ·10, 7 · 4—10 · 2 |
| 常 清 | 满 族 | 咸丰6 ·10—7 ·14, 10 ·7—同治3 ·10 |
猜你喜欢
布尔堪卫
见“卜剌罕卫”(20页)。
谙班
见“昂邦”(1412页)。
杨名亮
1822—1887清末名医。回族。福建邵武人。曾为太学生。初为官,后弃官从医,精内科,善指学,一生勤奋,著述甚丰,所著多佚,今存有《仙香集》卷2、及眉批《图注本草备要》1部。
阿柔
见“阿里克”(1208页)。
北魏节闵帝
见“元恭”(228页)。
贞孝公主
758—793渤海国公主。第三世王※大钦茂第四女,名佚。此为谥号。早年受女师之教,“敦诗悦礼”,大钦茂大兴五十六年(唐贞元九年,793)死,享年36岁。葬于今吉林省和龙县龙头山,其墓1980年10月被
耶沙
彝语音译。解放前四川凉山昭觉滥坝等地彝族奴隶社会的财富级别之一。又作“苏沙”。意为“拥有极少的财产”。为下等户。根据每户占有生产资料和单身奴隶的多少,由本家支议定而划分,以便在冤家械斗调解后分担赔命价
色勒
?—1657清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爱新觉罗氏。景祖觉昌安曾孙。崇德元年(1636),从征朝鲜,取江华岛。二年,以功授牛录章京世职。顺治四年(1647)以其系武功郡王礼敦巴图鲁之孙,超加世职为一等阿思
项四
见“项崇周”(1569页)。
土司制度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授与各级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对民族地区的土著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