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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

清代青海西宁地方开设之货店。四川、玉树等地藏蒙商人将货物委托其代为转售。分官设和私营两种。官设货店常以粮、茶、烟、酒和布疋易换牧民之皮毛、牲畜、鹿茸等土产。私营有时店员贪利,私贩茶、火药、口粮潜往西宁口外与藏族贸易;或于山僻处私设小店,成为劫掠贡物者于此销卖赃物易粮和火药之所。为禁私设货店,道光二年(1822)规定青海蒙古由西宁办事大臣衙门发票易粮,每票注明口粮、为数,牲畜数目准用一次,按程途远近限期缴销。粮一石配茶三封,亦由西宁大臣给票。藏族易粮买茶,则由各寺喇嘛及头人报明户口计买,按蒙古之票办理,有劫掠贡物者不准代为请票,严禁粮、茶出西宁关口。三年,规定牧民至西宁贸易由丹噶尔主薄报明委员会同营官、货店查明人数,许入口,仍令出具甘结,禁夹带奸徒。后因货多壅滞,货店有拖欠之弊,于二十一年(1841)规定藏商未卖之货寄存货店,次年来时,令货店将货交清,倘拖延骗勒,照诓骗律治罪。内地商人于此贸易,令以现银与藏商交易。货店寄存藏商货物,照典商收当之例,遇灾照价赔偿。民国时期,外国商人于西宁设立洋行,亦通过货店以现钱或茶、布匹、粮易换大量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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