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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乙寺制

中国伊斯兰教的一种制度。清同治(1862—1874)年间由阿拉伯、中亚等地传入,行于甘肃、宁夏、青海等回族地区。“海乙”或译“罕义”,阿拉伯语意为“大的”、“总的”、“中心”。即由一个“海乙”(大)寺管辖十几个或几十个小寺,小寺阿訇由海乙大寺委派。由其掌管教权,不再由修寺之世袭人一“三道”(即宣道、赞道、礼道三种阿訇)掌权行事。聚礼、会礼及其他重大宗教活动,都在大寺举行。海乙寺中最高教职称“哈最”(又译嘎锥,即穆斯林法官),也称“总掌教”,或“总理掌教”。其下设有:伊玛目(负责讲经)、阿提布(负责领导教众念经)、玛真(亦译为穆安津,负责呼唤教众礼拜)。此制打破了※“阁的木”(老教)的互不隶属的教坊制(每寺为一坛)。解放前西北回族军界为便于控制宗教为其服务,对此制度积极扶持,并任用亲信担任“海乙”大寺之“哈最”等职务,以控制各小寺之教众。如清末马占鳌在河州(今临夏)八坊的王寺清真寺中创立海乙制,选派阿訇到该寺开学并总管8坊12寺。光绪二十六年(1900),马安良又将王寺和其他各寺“三道”职务夺除净尽,派老教大阿訇连续在王寺清真寺开学30多年,总揽教权,并管辖其他各寺。1916年西宁镇守使马麟等又将王寺海乙制,夺了南关清真大寺,任命新教阿訇马尕十为总掌教。后马步芳父子也在青海、河州等地建立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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