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古日

    藏语音译。意为“轮流候差”。原西藏地方政府时农奴负担的差役之一,轮流候差为来往的政府官员、贵族、寺院上层、藏兵和投递公文人员提供人力、畜力。以部落或村为单位轮流候差,时间1至15天不等,候差期间各村或

  • 阳睑

    即“羊苴咩城”(890页)。

  • 和硕特西后旗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可可贝勒旗。雍正三年(1725)置。和硕特台吉策旺喇布坦从子多罗贝勒达颜族裔。以达颜侄达什车凌为札萨克多罗贝勒,掌旗务。下分9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同年赐世袭。牧地跨柴集河

  • 合木里

    即“哈密”(1630页)。

  • 悉居半国

    见“西夜”(691页)。

  • 辽河

    水名。《辽史》已见其名。古称大辽水,亦曰句骊河,清代有称其中游曰巨流河(一作枸柳河)。有二源,东源“出靺鞨西南山”,即今长白山西麓之萨哈亮山,今称东辽河(旧曰赫尔苏河、外辽河);西源又有南北二源,北源

  • 锡珍

    ?—1889清朝大臣、蒙古族文人。蒙古镶黄旗人。额勒德特氏。字锡卿。两江总督壁昌子。同治七年(1868)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十年(1871),散馆授编修。十一年后历任侍讲、日讲起居注官、咸安宫总裁。

  • 拙里牙赤

    元代蒙古官名。又译“拙思牙赤”、“珠噜海齐”。《元史语解》释为“善算人”。据《元史·兵志三》马政款,哈剌木连、斡斤川、甘州、左手永平等处御位之昌罕、斡罗孙、耳眉、迷里迷失等均任此职。

  • 拔特山

    见“巴达哈伤”(414页)。

  • 米萨曲萨

    哈尼语音译,意为“山神和水神”。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哈尼族的猎神。狩猎是哈尼族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凡集体猎获麂子、马鹿、野猪、熊等大动物,就地祭祀。祭时从动物的颈、身、腿各部取下三撮毛,夹在一根木棒尖端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