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照制
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磕头钱”,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土司给予一张执照(又称红照),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名曰“红照地”。占有者可世袭、转赠、出租、抵押,但不得买卖。
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磕头钱”,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土司给予一张执照(又称红照),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名曰“红照地”。占有者可世袭、转赠、出租、抵押,但不得买卖。
见“握衍朐鞮单于”(2195页)。
?—1582明代蒙古内喀尔喀巴林部首领。蒙文史籍称卫征索博该、达尔汉诺颜,汉籍又译苏不害、速不亥、速卜亥、苏把亥、速不害、苏巴海等。孛儿只斤氏。※达延汗第六子※阿尔楚博罗特孙,※虎喇哈赤次子。嘉靖(1
见“西克辛佛教寺院”(717页)。
亦作“什古迺”。女真语音译,《金史·国语解》谓“瘠人”之意。金代女真人有以此命名者,如丞相※完颜襄的祖父即名什古迺。
书名。清震钧(1875—1920),满族,姓瓜尔佳氏,字在廷(亭),自号涉江道人,汉姓名唐晏撰。作者生于清末,有感时事之艰,于是潜心著述。该书为其著述中之一种,分皇城、南城、东城、北城、西城、外城东、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漠、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其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公粮,
①见“耶律奴瓜”(1309页)。 ②见“耶律延禧”(1309页)。 ③见“萧孝先”(1994页)。
?—1452明代蒙古贵族。孛儿只斤氏。元裔※阿寨台吉孙,济农※阿噶巴尔济子。初从伯父脱脱不花与瓦剌领主脱欢、也先联合,对抗东蒙古(鞑靼部)太师阿鲁台和阿岱汗,娶也先女齐齐克妣吉。景泰二年(1451),
见“达密里部”(734页)。
西藏东南部察隅地区僜人神判方法之一。在一口大铜锅中将水烧沸,由巫师将两根草杆并在一起放进水中,若草杆仍并拢一处没有分离,表明原告有理、被告无理,反之表明被告理直、原告理曲。解放前僜人常以此法断定事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