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林布禄
见“那林孛罗”(931页)。
见“那林孛罗”(931页)。
1838—1855即十一世达赖喇嘛。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领袖。藏族。生于康区打箭炉(今四川康定)富户之家。才丹团柱之子。被认定为十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之一,因阿里地区发生战乱,未举行金瓶掣签,暂居泰宁
清朝将领。直隶河间(今河北献县一带)人。回族。其先出自新疆回部,回将※哈攀龙之子。乾隆十七年(1752)中武进士,授三等侍卫,任云南督标右营游击,迁东川营参将,治军严明,待人有礼,深得当地各族信任。三
见“上京”(114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改作呼鲁河卫,并说清代有呼鲁河,在吉林城(今吉林省吉林市)西南500余里,流入赫尔苏河。
北魏宗室。字宝掌。鲜卑元氏(拓跋氏)。景穆帝※拓跋晃孙,济阴王小新成子。初位兼宗正卿、右卫将军,加光禄勋。正始三年(506),任使持节、都督、秦州刺史,率军弹压秦州吕苟儿等起事,大破之。改任雍州刺史,
唐代室韦诸部之一。亦称岭西部。由隋以前的北室韦分解而来。《旧唐书》称该部位于婆莴室韦东,分布在今小兴安岭北段西侧纳谟尔河流域(一说在外兴安岭南的西[昔]林木迪河源东)。为室韦中的强部之一。唐以后不见于
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丧失本民族特征而变成另一个民族的现象。它是从民族产生以来,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的历史现象。民族同化可分为自然同化与强迫同化两种。自然同化是进步现象,而强迫同化则是一种民族歧视、
清朝大臣。字子维。蒙古镶黄旗人。初历任理藩院誊录官、笔帖式、主事、员外郎等职。光绪七年(1881),赏加四品衔。八年,充西藏随印司员。十年(1884),以办理唐廓交涉案有功,充开导洋务委员。十四年(1
即“洛孤水”(1734页)。
明代湖广保靖司代理宣慰使。土家族。保靖(治今湖南保靖县)宣慰使※彭荩臣之妻,彭守忠之母。嘉靖三十九年(1560)十一月,子未袭而卒,受命护理印务,署司事。四十一年(1562),捐银替寨民纳秋粮。“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