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审人丁
参见“编审丁册”(2308页)。
参见“编审丁册”(2308页)。
?—1733清雍正年间西双版纳各族反抗思普贪官的起义首领。傣族。原任西双版纳茶山土千户。因不满官府无休止的兵差、苛索及总兵李宗膺、普洱知府佟世荫肆意搜刮,于雍正十年(1732)三月,向普洱府据理力争,
1856—1916清代甘肃地区藏传佛教嘉木样呼图克图四世。西藏拉龙人。严潘德勒琼子。清咸丰五年(1855),嘉木样三世圆寂,由拉卜楞寺的德睦仓活佛和火尔藏仓活佛认定为嘉木样三世转世灵童。次年二月迎入甘
见“好儿趁”(937页)。
即“多览葛”(849页)。
见“帖木儿汗国”(1397页)。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
1834—1895清朝大臣、学者。广东顺德人。字畲光,号若(芍)农,一号仲约。咸丰进士,授编修、武英殿撰修,曾编《文宗实录》。同治年间(1862—1874),先后任江西学政、国史馆协修、纂修、会典馆总
见“内管领”(308页)。
唐宋时期对云南东部少数民族37个部落的统称。南诏、大理时均称此名。包括因远部(居元江)、休腊部(居河西)、嶍峨部(居嶍峨县)、屈中部(居阿迷州)、溪处甸部、伴溪落恐部(为临安府两长官司)、铁容甸部(亏
见“虎夫耶”(1384页)。